星期五, 7月 02, 2010

對方不怕就沒事 法官判恐嚇無罪

對方不怕就沒事 法官判恐嚇無罪
2010-07-02 新聞速報 【中央社】
 蔡姓男子遭控因超車與人發生糾紛,竟恐嚇他人「我是竹聯幫的,打死你」。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蔡姓男子雖出言恐嚇,但未造成被害人心生恐懼,判他無罪定讞。

 高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指出,蔡姓男子民國97年12月間,開車行經台北市民權東路,與趙姓男子因超車發生糾紛,心生不滿,持甩棍下車理論。趙男看見蔡男手拿棍子,也拿鎮暴空氣槍下車。

 蔡男見狀,以「我是竹聯幫的,打死你」恐嚇對方,並以甩棍敲擊被害人車門、毆打被害人頭部,導致被害人車門凹陷、頭部撕裂傷,蔡男遭控傷害、毀損、恐嚇等罪。

 因傷害與毀損罪均屬告訴乃論,被害人於法院一審時,當庭撤回告訴,合議庭就傷害與毀損部分判決公訴不受理。至於恐嚇部分,一審合議庭認為,恐嚇行為被傷害罪吸收,因此判處蔡男無罪。檢方對恐嚇部分不服,提出上訴。

 高院合議庭審理,審酌被害人曾向警方表示,遭恐嚇時因手上有鎮暴空氣槍,所以不會害怕,並審酌證人證詞,指被害人曾喝令被告不要靠近,認為被告雖在案發時有出言恐嚇,但被害人並未心生畏懼,認定與恐嚇罪構成要件不合,判被告無罪定讞。9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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