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6月 17, 2011

違約騷擾人妻 男判賠150萬

違約騷擾人妻 男判賠150萬
更新日期:2011/06/17 13:24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7日電)賴姓男子與人妻外遇,事後與女子丈夫簽下協議書和解,約定不再與女方聯絡,卻仍不斷騷擾女方,遭女方丈夫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判決賴男應賠償對方新台幣150萬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賴姓男子與已婚的于姓女子發生婚外情,遭于女丈夫發現後,于女丈夫為了家庭和諧,未提出妨害家庭的刑事告訴,3人因而在民國98年6月29日簽下協議書,約定賴男不得再與于女聯絡、往來,不得以任何方式騷擾女方家庭,也不能將事情告知他人,若違約將賠償1000萬元。


不過,于女丈夫提告指出,賴男在簽訂協議書的隔天,就不斷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聯絡于女,還威脅要將雙方不當關係告知于女公司,並威脅要將與于女交往其間的不雅照片上傳網路。于女丈夫不滿賴男違反協議書約定,造成家庭困擾,提告向賴男求償1000萬元。


判決指出,雖賴男在法院審理時,否認騷擾于姓女子,但法官根據于女提出的電子郵件及電話錄音,發現賴姓男子曾對於于女表示「會永遠等著你」,並威脅將在于女小孩長大後,將2人交往的親密照寄給于女小孩,甚至指于女違反公司內規,要讓于女無法在公司任職。


法官認定賴男已違反協議書約定騷擾于女家庭,但審酌男女感情往往無法說斷就斷,且協議書規定只要違反規定就應賠償1000萬元,顯屬過苛,判決賴男應賠償于女丈夫150萬元。全案可上訴。10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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