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3月 07, 2010

兩警接受關說 縱放違規車

兩警接受關說 縱放違規車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10.03.07 03:21 am

彰化縣溪湖警分局交通隊員陳文正,3年前取締「無牌、無照、闖紅燈」的大貨曳引車駕駛人李財明時,擔任交通隊顧問的連豐通運公司老闆陳德能打電話關說巡佐吳藤山放行,圖利業者免於8萬餘元罰鍰,二審依貪汙罪將陳文正判刑1年10月、吳藤山1年8月,緩刑5年。

本案因檢方接獲檢舉,指陳德能藉擔任顧問的身分關說案件,於是指派調查員進行監聽,並截獲兩員警接受關說的電話通聯紀錄。

合議庭判重刑在於陳文正(44歲)、吳藤山(47歲)僅因人情壓力,接受不當請託,損害執法公正性,影響民眾對於警察機關的信任。但考量兩人犯後深表悔悟,未獲取任何財物,因此給予緩刑機會,並罰陳、吳各向國庫支付15萬、20萬元。

判決指出,連豐通運老闆陳德能(獲不起訴處分)所轄靠行車輛有3、40輛,自有車輛5輛,自92至96年間以顧問費名義分別捐款給溪湖警分局交通隊,以及溪湖、忠覺、埔鹽、埔東等派出所。

連豐公司捆工李財明駕駛營業大貨曳引車,途經溪湖鎮北勢尾十字路口違規闖紅燈,被交通警員陳文正攔下,發現李財明無照駕駛,且車子掛其他車牌號碼,經李財明通知陳德成(陳德能之兄)前往處理。

陳德成打電話給溪湖派出所巡佐吳藤山,告知車輛「沒牌沒照」被攔查,再由吳打電話給陳德能告知其兄來電,陳德能即於電話中請託吳藤山打電話要求取締者不要開單。

吳藤山接受請託後,立即打電話通知陳文正不要對駕駛人李財明及車輛所有人連豐公司開罰,經陳文正允諾不開罰,讓李駕車離去,致李財明免於4萬1800元、連豐公司免於4萬7200元的行政罰鍰。

同晚,吳藤山主動打電話給陳德能,告知「都處理好了」,並要求陳德能「跟司機交代,以後要小心」等語。

【2010/03/07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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