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月 18, 2011

酒駕罰款分期繳 保管費比車價高

酒駕罰款分期繳 保管費比車價高
UDN news
更新日期:2011/02/19 08:45 記者吳淑君/宜蘭報導
宜蘭市潘姓婦人騎機車酒駕被監理單位罰3萬元,她請求分15期付款,沒繳清罰款前車子不准領回,每天還要繳50元保管費,等她「贖」回車子要多繳2萬7千元,縣議員賴瑞鼎認為這無疑是逼死窮人,太不合理了。


賴瑞鼎指出,潘姓婦人是原住民,也是單親媽媽,上個月她和好友歡送兒子入伍喝了酒,騎機車回家,被警方攔下,酒測超過標準值,送監理機關,開罰3萬元,她打零工維生,無力1次繳清,請求分15期付款。今年2月8日潘姓婦人付了首期2千元,要到101年4月8日才能繳清。


潘婦的車齡已超過12年,既不能當抵押品,拒繳罰款還是會追討,扣留在拖吊場保管15個月,風吹雨打,15個月後可能成廢鐵了,最糟糕的是,每天還要繳50元保管費,15個月就要2萬7千元,比那輛機車的價值還高。


賴瑞鼎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繳清全部罰鍰後才能領回扣留的車輛,且依規定要繳保管費,但這只是行政命令,他回頭找法源全章只針對汽車規範,未提到機車,這樣的處罰是否可以拿來適用機車,不無疑義。


賴瑞鼎說,潘婦現在打零工,少了代步工具得騎腳踏車上下班,很不方便,他建議把潘婦的交通工具還給她。


縣警局交通隊副隊長廖錦程表示,法令這樣規定,他們就得依法行事,不能例外。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