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監理新措施─99年3月1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辦理車籍登記或異動之證件。
2010/02/10
自99年3月1日起如以公司、行號名義申請登記者,應繳驗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如係以公司、行號之聯絡處、辦事處或通信處名義登記者,除應憑總公司、行號之證明外,亦應提具總公司、行號之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發放單位:台北區監理所
聯絡方式:03-9658461轉101─108
網頁連結:http://www.tmvs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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