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月 26, 2010

測速有誤差? 北市警:依法先罰再申訴

測速有誤差? 北市警:依法先罰再申訴

【中央社╱台北26日電】
2010.02.26 08:28 pm

有民眾在限速50公里路段,車行時速110公里被測速照相,要吊扣牌照3個月並罰款新台幣8000元。民眾申訴開罰要先減去測速照相的誤差,北市警局今天表示,依法先罰,民眾再申訴。

台北市警局表示,依現行交通法規,超速10公里以下免罰;超速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到60公里(不含60公里),罰款1200元以上到2400元;超速60公里以上則必須吊扣牌照3 個月並罰款,超速60公里到80公里罰8000元;超速80公里到100公里罰1萬2000元;超速 100公里以上罰2萬4000元。

北市警指出,有民眾向警局申訴,在士林區超速,測速照相拍的數據為時速 110公里,不但要罰款,還要扣牌照。民眾認為,警方先減去公差值,超速則未達60公里,應只有1200元罰款,不用扣牌。這名民眾並提出屏東和高雄地方法院類似判例為證。

北市警說,根據經濟部標準檢局資料,全台灣的測速照相機,在時速150公里以上,公差值為正負2公里,誤差約1.34%以內;時速150公里以下,公差值為正負 1公里,誤差為0.67%以內。

北市警表示,超速剛好60公里是「敏感的地帶」,因為60公里(含60公里)以上,屬於危險駕駛,依規就要扣牌照3個月,60 公里以下只有罰款免扣照。警方雖然很想便民,不過礙於現行法規,並無授權員警可自行減去公差值,如果員警先減公差值再開單,則有觸犯偽造文書罪嫌。

北市警指出,如果民眾不服,可以援屏東和高雄法院的2 個判例,據以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撤銷處分的告訴,但法院不一定會援引前例。

北市警表示,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曾就這個案例請示警政署,警政署做出最終統一解釋後,已行文台北市各警分局和交通分隊遵照辦理。

【2010/02/26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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