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4月 06, 2011

雲林性侵案/朱學恒洩個資 最高罰60萬

雲林性侵案/朱學恒洩個資 最高罰60萬

【聯合報╱記者廖炳棋、羅印冲/台北報導】 2011.04.06 03:04 pm



朱學恒(左)取得家長同意,將葉小妹照片、姓名貼在部落格,引發觸法爭議。
本報資料照片/記者陳信利攝影
許多網友張貼雲林縣國中女學生遭性侵累犯林國政殺害新聞,卻暴露女學生的相貌及姓名。內政部指示刑事警察局調查、提供登載女學生相貌姓名的網友資料,這些網友可能被裁罰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款。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秘書簡慧娟昨天更明確表示,被網友稱為「宅神」的朱學恒,涉嫌散布性侵受害人個資的網路位址在台北市境內,家防會上周也行文北市政府,依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裁處。

簡慧娟表示,保護性侵被害人個資,人人有責,家防會與各地方政府都是民眾檢舉、通報的窗口;民眾只要發現有人刻意在網路或媒體上,散布被害人個資,都可將蒐集到的證據資料,向家防會或所屬地方政府檢舉,共同保護性侵被害人。

主管網路犯罪的刑事局偵九隊指出,許多網友在自己的部落格或其他網路空間,張貼未經處理的女學生姓名及相片。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認為,這些網友違反性侵害防治法,警方初步調查已有成果。

警方指出,民眾或網友可能認為女學生已經死亡,誤認應該不會觸法,但性防法規定,被害人死亡經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罰。目前許多網站根本未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就逕行公布被害人身分個資,違反規定。

警方提醒網友張貼類似或相關性侵害新聞時,不要以為被害人身分已眾所皆知就沒關係,暴露受害人身分資訊仍要受罰。

※延伸閱讀》
‧哇新聞/宅神說是經家長同意,才將被性侵的葉小妹照片、姓名貼上網…你有何感想?

【2011/04/0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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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學恒為公益?北市社會局 願聽說明

【聯合報╱記者吳曼寧/台北報導】 2011.04.06 02:59 am


雲林國中女生遭性侵殺害事件,日前朱學恒在部落格貼出少女照片與姓名,號召網友用卡片撫慰女學生父母,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昨天表示,若媒體非因社會公益,曝光已死亡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依法可處六至六十萬元罰鍰,朱學恒行為是否具公益性,將召集專家認定,也會給朱學恒說明機會。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違者可處六至六十萬元罰鍰。

不過,台北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也表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特別規定,若性侵害被害人死亡,報導經權衡具社會公益,將不予處罰。朱學恒在部落格貼文追悼並發起紀念活動,行為是否具公益性,等收到中央公文後將召集專家開會認定。

雖然朱學恒表示取得少女家長同意,但內政部仍要求撤文,並依朱學恒電腦IP位址,發文至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要求處理。

台北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表示,過去從未受理以部落格揭露性侵害被害人個資的案例,不過部落格為新興網路傳播工具,應歸類於電腦網路媒體,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2011/04/0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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