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4月 06, 2011

小三爭產擬限生活困頓者

小三爭產擬限生活困頓者
台灣新生報 更新日期:"2011/04/06 00:07" 【台北訊】

法務部民法研修小組在民法繼承編中修「遺產酌給請求權」,未來俗稱「小三」的情婦或小老婆要舉證生前被撫養,且生活陷於困難,才可爭取部分遺產,省略須經親屬會議決定程序。

現行民法設有非繼承人「遺產酌給請求權」,若丈夫生前在外扶養情婦或小老婆時,應由親屬會議決定如何給予遺產,若親屬不給或情婦對決議不服時,可請求法院裁判。

社會愈來愈多類似的爭產糾紛,鑑於「親屬會議」當初立法精神在於由男性長輩決定家庭事務,但現代家庭成員簡單,親屬會議召開不易,導致當事人為爭取財產一再奔波,法務部希望修法解決爭議。

根據草案,法務部在民法增修,非繼承人包括情婦、媳婦與女婿等「因被繼承人死亡致生活陷於困難者」,可直接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扶養程度、需求等,請求酌給部分遺產,協議不成再請求法院酌定。

根據草案,情婦若可舉證被撫養、且生活陷於困難,就可領取部分遺產,省略現行法條須經親屬會議決定的爭產程序。此外,將在民法繼承編中增訂「掃地出門條款」,若兒女等負有扶養義務人,對父母惡意不扶養,經父母以書面、影音等形式舉證後,兒女將不得繼承財產。草案增訂,口述遺囑可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的書面文件替代,或用影音紀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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