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4月 09, 2011

內政部通過 社會團體改登記制

內政部通過 社會團體改登記制
更新日期:2011/04/09 05:30
(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8日電)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人民團體法修正草案,將社會團體由現行「許可制」改為「登記制」,大幅鬆綁人民團體的管理制度。


依據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團體包括社會團體、職業團體以及政治團體。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結社自由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益,人民團體管理制度鬆綁,深化民主法治與人權保障的普世價值,促進民間組織豐沛社會力,並強化政府與民間的夥伴關係。


內政部表示,人民團體法修正草案中,除將社會團體由現行的「許可制」改為「登記制」外,更進一步鬆綁各項團體的設立門檻,刪除現行發起人暨籌備會議規範,降低法令限制。


在職業團體方面,基於職業團體「業必歸會」的特性,內政部指出,未來仍維持現行職業團體許可制,但將各種職業團體必歸於「一會」的限制,鬆綁為原則性規範,容許例外情況,賦予職業團體更開放的自主空間。


政治團體部分,由於目前在行政院審議中的政黨法草案也採行備案制,內政部表示,政治團體將維持現行的備案制,但各政治團體有權利公平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10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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