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手機可試用七天 新北市:不退就罰
中廣news
更新日期:2011/04/12 12:55
許多消費者到通訊行買手機,業者通常都只提供沒有任何功能的樣品機當作立體型錄讓消費者看看,要看真品,業者通常會要求消費者先付訂金,而且看了以後不滿意,業者會拒絕退還訂金或是解除契約,讓消費者權益大大受損;對此新北市法制局今天表示,這已經違反消保法,他們已經函請轄內的相關業者,要求未來消費者可在收到手機的七天內解除買賣契約,而且不用再付其他費用,否則將對業者開罰。(李書璇報導)
在日本,手機賣場的所有手機都可以讓消費者自由試用裡面的功能,直到消費者滿意再購買,但在台灣,消費者要買手機,業者通常只提供完全沒有功能的樣品機,讓消費者看看手機外觀而已;消費者想要看到真品,還要先付訂金,但是付了訂金之後再表示不滿意,手機業者大都拒絕退還訂金,消費者權益可以說完全沒有保障。
對此新北巿法制局消保官表示,這有違消保法所規定「檢視商品」的權利,也違反消保法第19條關於郵購買賣的規定。法制局表示,已在4月11號函請臺灣省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以及新北巿電器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以手機樣品機這樣的立體型錄從事銷售行為時,應依照新北巿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告知消費者可依消保法規定,在收到手機商品的7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手機買賣契約,而且不需要說明理由以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否則業者將被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因此未來新北市消費者如果再面臨相關爭議,別忘了爭取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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