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月 11, 2011

航空站、大眾運輸行竊 最少判6月

航空站、大眾運輸行竊 最少判6月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2011.01.11 03:29 am


春節返鄉潮將至,是扒手行竊高峰。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大眾運輸防扒條款」的刑法修正案,在航空站、公車、火車、捷運車廂行竊,將改論加重竊盜罪,刑度最少六個月,還可併科最高十萬元罰金。

以往只有「夜間」侵入民宅竊盜,才算加重竊盜罪,這次修法,未來不管日夜侵入民宅,都認定會影響被害人生命、身體安全,都算加重竊盜罪。

推動此案的立委趙麗雲昨天指出,春節返鄉或出遠門時,行李或錢包、證件掉了,「心裡頭不安,根本不是被偷物品價值所能相比!」有一回她在上海被「西藏幫」扒了,「外出者的慌張與壓力」頓時湧上心頭。

趙麗雲說,她常四處跑,像曼谷、紐約、亞特蘭大等交通運輸要地扒竊橫行,早成國際旅客的黑名單,沒人希望台灣變成那樣;在人民吶喊司法改革之際,如今總算立出個「注意到人民感情」的法來。

依原刑法,若在「車站或埠頭」或「夜間」侵入民宅竊盜,因前者易讓被害人進退維谷,後者易危及人身安全,以「加重竊盜罪」論處;至於在航空站或火車、捷運車廂內偷竊,或大白天侵入民宅行竊,只算普通竊盜罪,刑度最高雖也是五年,卻可輕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提案立委蕭景田、蔡錦隆等認為,航空站同樣是旅客聚集,且公車、火車、捷運等運輸工具內旅客更擁擠,均屬「防竊難、行竊易」場所,有必要加重行竊者刑責。

提案立委認為,工商社會民眾工作不分白天黑夜,居家休息也不限黑夜,因此白天侵入民宅行竊,仍會危及被害人生命、身體安全,因此白天侵入民宅行竊,也以加重竊盜罪論處。

【2011/01/1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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