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1月 17, 2011

未置安全座椅女兒亡 母判6月

未置安全座椅女兒亡 母判6月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1/14 22:06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市14日電)徐姓女子與男友駕車搭載未滿1歲的女兒,但未將女兒置於兒童安全座椅,致車禍後女兒死亡。板院今天判處徐女6月,緩刑2年,徐女男友李男遭判處4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徐女在女兒8個月大時,即與女童生父離婚,由徐女負擔養育義務。徐女後來又結識李姓男友。

判決書指出,徐、李兩人本應注意,未滿1歲的嬰幼兒發育未完全,頭部組織更脆弱,難以承受劇烈搖晃,搭乘小轎車時,應該將嬰幼兒放置在車後座的嬰兒安全座椅。

徐、李兩人去年5月凌晨,由沒有駕照的徐女駕駛小轎車,李男坐在前面副駕駛座,抱著女嬰,前往樹林。

行經樹林東佳路與東和路口時,發生車禍,猛烈撞擊台鐵樹林調車場前的號誌桿。女嬰因頭部撞擊擋風玻璃,造成腦部受重傷,經送醫不治。

女嬰的生父鄭姓男子,因此對徐女、李男提出告訴。板檢偵結後,以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

板院審理,法官認為,車禍當時路況良好,徐女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車禍,且1歲以下嬰幼兒,或未滿10公斤幼童,應固定在後座的臥床、幼童專用椅子。

女嬰父親審理期間,不追究前妻,但並未與李男達成和解。法官依據被告坦承犯行,以及所涉相關刑責,判徐女6月,緩刑2年;判李男4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以上訴。10001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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