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殺人 賠錢求活…法官不甩!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2011.01.20 03:41 pm
男子郭俊偉與謝志宏被控性侵殺害陳姓女子及路過撞見的農夫,一審到更六審兩人都被各判兩個死刑;更七審時,兩人表示已賠家屬四百萬和解,希望求得免死,法官認為「賠償是法律上應盡義務」,仍維持原判。
不少民眾認為犯錯後,只要與家屬和解,就可獲減輕刑責,司法實務上也不乏這種例子,但未必所有案件都適用;郭俊偉與謝志宏被控殺人案,就是無法求得減輕的案例。
郭俊偉、謝志宏被控在十一年前看到不認識的陳女頗有姿色,把陳女押往郭的住處,由郭性侵得逞,謝欲再性侵遭抗拒。隔天凌晨,郭怕事發,瘋狂刺殺陳女直到力疲,謝再接續砍殺,致陳女身中四十八刀死亡。兩人行凶時,農夫張清木剛好經過,兩人又殺死張清木。
郭俊偉犯案時僅十九歲,謝志宏廿一歲,十年來,雖然最高法院多次發回更審,但高院都維持各兩個死刑判決。兩人為求免死,除提出已賠償家屬的理由外,還引用去年九月實施的「妥速審判法」,以案件過八年仍未定讞,嚴重侵害他們接受速審的權利為由,要求酌量減刑。
台南高分院更七審合議庭認為,從一審至今雖已十年尚未判決確定,原因在案件發生現場無目擊證人,郭、謝在法院審理中,又互相推諉責任,提出刑求逼供等多項抗辯,法院為查明真實,難免有訴訟程序延滯情形。
法官表示,最高法院雖數度發回更審,也都是朝對被告最有利方向考量,因此並無侵害兩人接受速審的權利,沒減刑必要。審酌兩人仍無悔意,顯見無法去除殘暴個性,有和社會永久隔離必要。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