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紛爭 將設評議機構 聯合新聞網 2011/01/07
行政院會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明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和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的情事,且未來將設立評議機構,可以在法院以外,以迅速有效的途徑,解決金融消費紛爭。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發生金融爭議後,金融消費者可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消費者認為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評議前先有類似調處的和解機制,如無法成功,再交由評議委員處理。
評議機制的效力方面,吳當傑指出,金融機構若事先同意接受評議,對於未來所評議的結果和金額,就必須要履行,若是不履行,將依金融機構是否有行政缺乏、未充分告知風險來處理。
吳當傑並說,消費者接受評議後,可將結果向申請法院認可,對於金融機構就有約束和執行力,但金融機構若事先同意接受評議,就不可能拒絕,申請法院認可只是讓消費者更放心,但其實不必經法院認可,同樣具有約束力。
由於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日趨複雜,金融消費者與業者在財力、資訊及專業等方面不對等,一旦發生糾紛循司法途徑救濟,往往花錢又花時間,完成立法後,可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草案明定,未來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前,應向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的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
此外,金融業者對廣告真實業務、充分了解消費者、確保銷售適合度及風險揭露義務等,也將納入內控及稽核制度。
【聯合晚報/記者林修全報導/201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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