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月 18, 2011

勞委會:勞工春節上班應加倍給工資

勞委會:勞工春節上班應加倍給工資
更新日期:2011/01/18 18:05
農曆春節將至,勞委會提醒,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是勞基法規定應放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如果在這幾天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按日或按時計薪的勞工工讀生也適用相關規定。(黃悅嬌報導)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工資工時科科長黃維琛表示,依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到大年初三是勞基法規定應放假之日,也就是俗稱的國定假日,今年春節應從2月2號放到2月5號,雇主應照給工資,如果春節假期上班,雇主也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委會補充,如果春節假期上班又遇到原來例假,隔天補假1天,隔天若還是休假日則可延遞於休假日次日補休,或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日補休。


勞委會呼籲,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法,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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