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1月 21, 2011

連勝文槍擊案 刑法活教材

連勝文槍擊案 刑法活教材
2011-01-21 中國時報 【中央社】
 連勝文槍擊案偵查終結,檢方認定被害人是遭「誤擊」,流彈又造成無辜民眾枉死,屬於「打擊失誤」;類似案例相當罕見,以往只有在法律教科書中提到。

 凶嫌林正偉供詞始終一致,強調是與副議長陳鴻源的父親陳明雄有金錢糾紛,不清楚當晚連勝文已與陳鴻源換位置,才造成誤擊,並未特別鎖定「大咖」開槍。

 檢方說,槍枝來源部分,根據報告及彈道重建鑑識結果,參酌現場蒐證錄影畫面及連勝文遭槍傷的X光片等資料,確認造成連勝文受傷與台下民眾黃運聖死亡的是同一把手槍。

 檢方並確認,林正偉近距離朝連勝文射擊1發子彈,由左臉頰射入並貫穿右顴骨,最後射入舞台下方死者黃運聖右上眼瞼,停留於死者左顳部腦實質組織內。全案1槍1彈造成1死1傷。

 板檢表示,類似案例相當罕見,以往只有在法律教科書中提到。連案的槍擊案情即,甲想殺A,開槍結果卻誤認B為A,且開槍結果不慎打到C,B傷C亡。

 檢方說,凶嫌林正偉本欲射擊陳鴻源,卻誤認連勝文為陳鴻源,屬於「客體錯誤」,但行為人主客觀不一致,但是侵害法益價值是相等的。甲想殺A,結果誤B為A開槍殺之,客體都是人,不影響其既遂犯之成立。

 林正偉射擊連勝文的子彈,卻造成黃男死亡,則屬於「打擊失誤」;黃男雖並非凶嫌原設定目標,但檢方表示,林嫌自己也坦承,知道槍擊射殺後有可能造成其他人死傷,所以,檢方認定是故意,非過失致死,所以,以殺人罪求處極刑。

 資深檢察官分析,這樣的案例通常是在刑法教學的課堂教材,卻沒有想到竟然在這次候選人造勢舞台,活生生上演真實案例。10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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